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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精选

日期:2020-01-16

       本文精选了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热议的问题,并进行了解答。希望有助于纳税人参考、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问题1:分类所得是否要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

  答:2020年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仅需要汇总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

  问题2:纳税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不并入综合所得?

  答:纳税人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可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问题3: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是否可以重新选择?

  答:44号公告解读明确,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可以重新选择。

  问题4: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汇算,会有什么影响?

  答: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虚假申报,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

  问题5:办理年度汇算,发现申报信息有误,是否可以更正?

  答: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问题6:个人捐赠扣除所得税前有几种处理方式?

  答: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全额扣除;二是限额扣除;三是不得扣除。

  问题7:未按规定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有何影响?

  答: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问题8:个人发生非货币捐赠,如何确定捐赠金额?

  答:捐赠股权和房产的,按照股权和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问题9:税局针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会推出哪些服务?

  答: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问题10:年终一次性奖金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是否影响社保基数?

  答:社保缴费基数中“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明确,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因此,无论年终奖是否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都属于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

  问题11:2020年2月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如果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这笔年终奖是否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个税是按收付实现制申报的,2020年2月发放2019年度的年终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20年3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选择并入综合所得,则该年终奖属于2020年度综合所得而非2019年综合所得。

  问题12:个人在太原,无任职受雇单位,兼职于石家庄某公司,对方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已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汇算退税需要去石家庄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地确定原则:首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题13:某居民个人2019年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均为5000元,且两个单位已分别按规定进行了扣缴申报,该个人自行计算2019年应补缴个税为3480元,是否需要汇算?(假设该个人无任何扣除)

  答:根据4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因该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未超过12万元,故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也不需要补缴税款。

  问题14:汇算清缴退税是否加算利息?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问题15:汇算清缴补税是否加收收滞纳金?

  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限是次年3月1日起至6月31日期间,汇算清缴期内不算滞纳期,结束的次日(即7月1日)起才是滞纳期开始日。因此,汇算清缴补税,不需要计算缴纳滞纳金。

  问题1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汇算清缴时一并补税是否缴纳滞纳金?

  答: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问题17: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答:目前,居民个人可以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问题18:是否可以部分员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部分员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员工个人作为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员工张三可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李四则可以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奖金是否并入综合所得不是以单位来选择的。

  问题19:个人是否可以选择部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部分单独计税?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没有明确可以将年终奖分出一部分,分别按二种办法计税。如可以视为分次考核分次发放,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的规定,一部分并入综合所得,一部分单独计税。

  问题20:扣除捐赠支出限额的计算基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条中捐赠额没有特指哪种类型的捐赠额,常规的理解应该是既包括全额扣除的捐赠额,也包括限额扣除的捐赠额。

  问题21:子女保留学籍参军期间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休学保留学籍参军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在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至其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