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进设备如何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日期:2020-01-20
问:2019年11月1日,我公司与A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我公司支付货款的30%;2020年1月3日,在A公司将设备交付我公司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60%;该设备使用满15日后(2020年1月19日)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A公司此时向我公司开具全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该设备可以在2019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应当在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案例中,贵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2020年1月3日取得货物时为固定资产购进时点,因此,贵公司应在2020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能在2019年度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