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2020年个税汇缴时包含2019年12月工资吗?

日期:2020-02-04

 问:201912月的工资在20201月份发放,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时包含201912月份工资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201912月的工资在20201月份发放,扣缴义务人应在20201月份支付工资时预扣个税,在20202月份15日内申报和代缴个税。因此,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汇算的是20191月至12月份代扣的个税,不包含20201月份发放的201912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