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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货物已经销售,未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日期:2020-02-04

问: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12月,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乙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货物交付后,甲公司领用了该批材料并以暂估金额结转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截至月末,甲公司未能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也未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该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例,如果乙公司于20201月向甲公司开具了发票,甲公司可以将该发票作为该笔支出在2019年度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若截至2020531日,甲公司仍未取得发票,则该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