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黑案,税局协查反牵土地“划转”逃税大案!
日期:2020-02-05
警方办案需要税务机关协助,提供了一份合作协议,却引起税局稽查人员对涉案企业的一次土地“划转”业务究竟是“划转”还是“转让”产生了疑问,引出了一件偷逃税款的大案。迅速、有效的实施稽查后,谜底逐渐揭开......
【案件起因】
2018年6月,某市公安局经警支队侦办M置业公司负责人范某涉黑案件时,到该市新开发区税务机关了解该公司处置名下A地块时的涉税申报情况。税警双方在交换信息时,公安局经警支队提供了X投资公司出具的一份与M置业公司及其负责人范某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以及X投资公司、M置业公司和其子公司Z房地产公司三方协议相关款项的情况说明。
税务人员发现,M置业公司2017年已经以划转A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但是这些信息与警方提供的上述合作协议差异很大。税务机关认为M置业公司存在偷逃税款嫌疑,且涉案金额较大,于是将这一线索移交该市税务稽查部门立案调查。
【案件稽查】
专案组确定了三个核查方向:调查M置业公司当年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针对M置业公司负责人涉嫌涉黑违法已被羁押,账务资料已被调取的情况,与公安机关协调,调阅M置业公司账簿资料;要求M置业公司依法配合税收检查,同时实施外围调查。
1. 核查清算情况,疑点重重
检查人员了解到,2017年9月,M置业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无偿划转A地块土地使用权给其子公司Z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随后M置业公司以当时土地评估价42726.36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Z房地产公司随后办理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而公安机关提供的X投资公司、M置业公司及Z房地产公司的情况说明资料中显示,按照三方协议,2017年11月~2018年5月,X投资公司共取得信托贷款59560.4万元,并以统借统贷形式全额支付给Z房地产公司,用以向M置业公司支付土地转让的相关费用和后继开发项目,相关款项的说明资料中同时还有一条信息——X投资公司委托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支付与A地块相关的款项9214.57万元。
A地块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划转还是转让?为何一笔土地业务牵扯了M置业公司、Z房地产公司、X投资公司和H建设公司4家企业?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支付的9214.57万元是什么钱?M置业公司为何没有申报纳税?
2. 调阅账簿,巨额汇款不知来源
由于涉案的4家企业中X投资公司和H建设公司在外地,检查人员先对两家本地企业M置业公司和Z房地产公司实施核查,调阅了M置业公司账簿,核实企业与土地业务相关的账载情况。同时,根据线索对Z房地产公司实施核查,了解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实际情况。
检查人员约谈了Z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他们坚称A地块土地使用权是M置业公司划转。检查人员向其出示了三方协议和相关款项情况说明等证据,并向企业人员作了税法宣传。Z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承认,三方协议中情况属实,A地块对外称划转,主要是母公司在申报时可获契税减免。实际情况是,按照三方约定,M置业公司将A地块转让给Z房地产公司。同期,X投资公司购进Z房地产公司51%的股权,以此实现地块使用权有偿转移。Z房地产公司人员称,X投资公司委托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支付的9214.57万元款项,是转让A地块的部分土地款。但经核查M置业公司账簿中并没有9214.57万元土地款的入账记录。
检查人员调取了M置业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经核实2018年3月~5月期间,H建设公司确已分6次向其支付了9214.57万元。于是约谈了M置业公司财务人员,但企业财务人员却表示没有拿到9214.57万元银行转账单据,也不知该款项用途,因此没有入账。
综合前期调查结果,检查人员判断,涉案的A地块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属有偿转让行为,并非无偿划转给Z房地产公司使用。为进一步核实取证,检查人员决定对X投资公司和H建设公司实施调查。
3. 外围核查,惊现“代人背债”合同
检查人员对H建设公司调查了解到:2018年3月,H建设公司开始承包Z房地产公司投资的建筑工程,Z房地产公司分几批向H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18214.57万元。X投资公司与H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明确H建设公司向X公司提供借款,金额不超过19000万元。2018年3月~5月,X投资公司先后出具6份委托支付函,委托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分6次支付9214.57万元,且这是X投资公司向H建设公司所借款项的一部分。
检查人员提取了Z房地产公司支付H建设公司工程款的往来账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调取了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支付9214.57万元款项的往来账目、X投资公司向其开具的委托支付函,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资料,仔细梳理分析发现,H建设公司分6次向M置业公司支付款项时,每次都是在账户收到Z房地产公司支付预付工程款的当天,就收到X投资公司的委托支付函,并于当天将相关款项支付给M置业公司。
结合前期警方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对X投资公司和H建设公司的调查情况,X、H两家企业所签借款合同、X投资公司出具的委托支付函和相关人员言证等多项证据,检查人员确认,X投资公司经第三方H建设公司“绕道”支付给M置业公司的这9214.57万元,应是M置业公司转让A地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土地款收入。
【案件处理】
经过追踪核查,确认M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少计转让土地收入、虚假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4247.24万元。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
从稽查手段上看,税警等各部门协查、互通信息取证的风险管理手段已经在税务机关普遍应用;分析申报资料的疑点,必然需要企业提供合同作为佐证;资金流分析、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账户核查已成为查证虚构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必然途径。
从稽查着眼点上看,一笔业务同时牵扯数家企业资金流转,是虚构合同,少计收入,虚假申报的明显特征,往往都会引发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