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热点关注 > 正文

疫情当下,财务人应关注这8点

日期:2020-02-06

正值疫情期间,各单位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有的为员工配发了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用品;有的因无法采购到上述用品,从2月开始至疫情结束每月补贴200元,要求员工自行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还有的企业为灾区捐赠了防护用品或现金……这些业务的账务处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

情形一: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配发给职工上班时候佩戴,同时配备酒精、消毒液等用品;
    
政策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二章第十条(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属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 7 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分析:疫情之下公司为了保证职工安全,给职工发的口罩是为了职工特殊环境下作业而开支的,这种情况,公司集中采购发放给员工的口罩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扣除。

提醒1、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提醒2、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3、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公司每人每月补贴200块钱,让员工自行购买并佩戴口罩上班。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该现金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提醒4、若无特定文件出台,该现金补贴应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支出,应并入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标准税前扣除。  

提醒5、个人取得的现金形式的口罩补贴如果税局没有针对性出台免税政策则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月份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情形三:为了支持抗击疫情,企业捐赠防疫口罩及防护服给疫

政策依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已作废)第一条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提醒6、正常符合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比例在税前扣除。非典时期由于没有结转扣除的规定,临时出台了全额扣除的规定。此次属于突发的重大疫情,这类捐赠支出是出台全额扣除的规定还是分三年结转扣除,待后续文件出台再按规定执行。

提醒7、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提醒8、单位无偿捐赠防疫口罩及防护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属于公益事业中的救助灾害的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应视同应税交易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甚至自然人无偿赠送防疫口罩、防护服等,属于用于公益事业,若增值税法及时出台,且执行日期包含疫情期的,应当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不包含应当也会出台免税的规定,请静待文件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