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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即将执行的税政盘点

日期:2020-02-10

2月份的疫情限制了我们的出行,但我们学习得脚步却从来没有停,只是地点不同而已。3月份大家回归岗位,开始工作之际,我们为大家提点三个3月份起执行的政策,希望有助于会计朋友们更好的开展工作。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1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为抵扣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取得20161231日及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逾期抵扣和未按期抵扣规定条件的,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政策要点:

《公告》对无欠税情形的界定进一步调整,即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政策要点:

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取消配比要求后,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1)非正常户的认定: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可以归纳为:一个前提: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一个条件: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一个结果: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非正常户的解除程序: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简单说: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

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1)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申报的税收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3)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

4)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有监管职责。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5)明确只有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