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往来挂账”隐藏的六大涉税风险
日期:2020-02-14
风险点一:往来款未及时结转收入导致迟延纳税的风险
[风险操作] 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没有清晰的认识和区分,就会导致预收账款未及时结转收入,造成迟延纳税。具体有三种情形:
情形1:预收货款后已将存货发出,未及时开具发票或对方未及时要求开票,因而未确认收入、挂往来。
情形2:收取货款后已将存货发出,对方不要发票,为隐瞒收入而挂往来。
情形3:因收款方注销、死亡或违约等原因,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未结转收入。
[稽查视点]一是预收账款余额大且长期挂账,而账面存货余额远远大于销售额,会被怀疑存货发出未确认收入;二是批发、商业零售、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大且逐年增长,不申报不开票收入,或不开票收入占比低于同行业水平的,会被怀疑不开票收入未确认收入的问题;三是报表显示企业购进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远超过期初期末存货余额和销售收入,可能会被怀疑存在发出存货,未确认收入的问题;四是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余额大且长期挂账,增减幅度不大的,可能被怀疑因对方注销、违约等原因,款项不再支付,但未结转收入的问题。
[风险分析]往来款未按时结转收入,可能产生延迟纳税的风险,包括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规范意见]
1、企业应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开票申报收入,即使未开发票也需要先按不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2、按期核实存货、收入、往来之间的增加幅度,应符合正常的规律和行业的平均水平。
3、按期核实销售合同条款、盘点存货的发出情况或劳务的完成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结转收入,申报纳税。
4、若企业确实未安排发货,或没有达到结转收入的条件,如税务机关要求结转,建议企业提供说明货物并未发出,或无需发货需退回货款的证明,尽量减少长期挂账。
5、及时核实账龄、催款,避免长期挂账,确实不再支付及时结转收入,确认还要支付的,应提供资料证明款项仍需支付,对方仍有追账确定付款时间的记录。
风险点二:无票暂估挂往来导致虚增费用的风险
[风险操作]企业采购的货物已收到并投入使用,但发票还没有收到时,很多企业就会暂估挂往来,从而导致期末或汇算清缴前存货或劳务成本结转成本费用,却无扣除凭据,导致多扣成本费用的问题。具体有两种情形:
情形1:预付了部分货款或劳务款,挂了预付账款,货物发回来或接受了劳务后,但由于未付剩余款项一直未开发票,企业做了暂估挂账。
情形2:购进货物后企业先销售后付上游企业购货款,购进货物全部都先暂估挂账。
[稽查视点]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金额较大且长期挂账,认证发票的金额远小于结转销售的货物成本或接受劳务成本金额(人工费等除外),或者总是期末集中取得购进发票,可能会被怀疑暂估入库存在无票成本的问题。
[风险分析]无票暂估入库挂往来,可能导致企业存在期末或汇算清缴前存货或劳务成本不实,未做纳税调整,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会导致结转收入的存货或劳务与取得发票的存货或劳务不匹配,从而导致纳税不准确的问题。若被查出无票扣除又无法及时取得,可能会导致以后无法追补扣除的风险。
[规范意见]暂估入库要做好台账,与销售发出或劳务项目一一对应,保持账实一致;定期催收发票,确保增值税能及时、准确地抵扣,确保汇算清缴前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都有票可依。若确实无法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要进行纳税调整,待取得后追补扣除。
风险点三:无库存销售导致的迟延纳税和稽查风险
[风险操作]许多商贸企业存在先销售后订货的销售模式,这种模式一般会以先预收预付资金,待货物发出后,再开票结转收入、成本。
[稽查视点]企业期初期末无存货余额,却存在销售商品的收入,且业务运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的发生,预收账款与预付账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同期同向增减变化金额相近,会被怀疑企业无库存销售,甚至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风险分析]无库存销售,若业务真实原则上没有少交税的问题,但是却会存在控制销售与购进同时或相近时间开票,导致迟延纳税的问题。另外,无库存销售是虚开发票的明显征兆之一,即使销项税金不少交,也会引起被稽查的风险。
[规范意见]若企业先销售后订购,且业务真实的,应当准备证明业务真实的购销流程资料以及购销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人员的配置情况与工薪支付资料、相关必要费用的发生凭据或合同条款规定、上下游销售、购买的合同、发票、发货、资金支付等凭据。
风险点四:虚开虚抵往来款挂账的风险
[风险操作]存在虚开虚抵的企业,为了能够做到货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就会支付或收到全部之后再将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回流,回流的资金大多都会在往来挂账。最终导致往来挂账长期过大,或者通过应收应付违规对冲。
[稽查视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过大,开具发票或购进发票对应的货物或劳务与企业经营无关或关系不大、或者存货购进、销售收入、应收、应付款项变动幅度或比例失调或违背常理,都会被怀疑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如存货、应付款项增加幅度相似,且远大于收入增加;应收款项与收入增加幅度相似,且远超过存货的增长幅度;取得销售款如果规律性的通过其他账户或个人账户流出等。
[风险分析]购票抵扣或虚开发票会导致被稽查补税、处罚,以及负责人甚至接受刑法处罚,甚至影响信用评级或进入失信名单,接受联合惩戒。
[规范意见]购进货物选择可以开具能抵扣发票的上游企业,不要因上游无法开票而买票;根据销售规模确定购进,避免无票抵扣而找票抵扣;销售发票开具要与经营范围对应的行业、商品编码相符,不因下游需求而改变开具的商品名称、金额或税率,更并不能为不存在的业务虚开发票。
风险点五:企业与股东资金往来挂账的风险
[风险操作] 一些小企业的资金和投资者或老板的资金总是划分不清,频繁往来,在账务上通常会在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挂账。具体有五种情形:
情形1:股东投资的资金通过“其他应收款”抽出;
情形2:企业资金不足向投资者借用资金,或由投资者个人账户直接支付,拿票来报,挂账其他应付款;
情形3:企业取得收入后,投资者或老板通过“其他应收款”将其取走或借用,而不通过分红的形式走账;
情形4:投资者或老板个人消费的费用在企业账面列支,挂账“其他应收款”;
情形5:取得收入不开票的,直接挂“其他应付款”不做收入,转入投资者个人账户后销账。
[稽查视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大额、长期挂账、企业账户与投资者个人账户资金往来过多,都有可能被怀疑存在企业与个人无偿拆借资金的问题、隐瞒收入的问题、借钱代替分红的问题、虚列费用的问题。
[风险分析]
(1)投资者从企业无偿拿走资金年底不还,企业存在未视同提供借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未按独立交易价格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被核定的风险,存在未视同分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2)投资者的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存在虚增费用,少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投资者拿走资金未还,企业同样存在未视同分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不开票收入从往来转给投资者或者抵顶投资者给企业垫付的资金,存在隐瞒收入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规范意见]
(1)企业支出与投资者个人消费应严格区分,企业不得报销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
(2)企业与投资者资金往来只有投资和分红两种情形,若需借款,要签订借款协议,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偿借款的,提供合理的理由并在年底前还清。
风险点六:关联公司间无偿借款挂往来的风险
[风险操作] 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资金往来,这些往来款一般都会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挂账。
[稽查视点] 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而财务费用无利息支出体现的,会被怀疑存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问题。
[风险分析] 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而不收取利息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被核定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规范意见] 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借款年底应及时清账,来年再借,避免长期挂账。如果资金长期短缺,可考虑债转股的方式处理,将债权转为股权,或者适当收取和支付利息。
总结:往来账是企业核算债权债务账户的统称,对于往来会计科目如何使用,企业会计制度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不少企业不按照规定核算和使用账户,或者为了舞弊,经常在这些科目上弄虚作假,故意把往来账相互调来调去,从而为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并积极应对往来账风险,规范核算制度和操作,防范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