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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办税事项解析

日期:2020-02-17

       由于疫情的突如其来,国务院立即做出了延长假期、延期复工、停产停工等决定。税总局也第一时间将申报期限、方式等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一)疫情期间报税期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税总函[2020]27号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明确,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延长后到期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总局也明确,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至3月23日,对于仍属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以由省级税务局依法依规具体明确再适当延期的范围及时限。延期期间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也就是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请延期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申请延期可延长多长时间?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问题2:此次疫情导致在申报期内申报困难是否符合申请延期的条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问题3:纳税人应何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问题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延期申报会涉及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注意: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因此,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在2月28日之前申报困难的,可以在2月28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可延期三个月,即5月28日之前申报即可。

 (二)施行网上办税全覆盖

  疫情期间,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实地核查、资料报送延期,行政处罚减轻。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1、申报、缴税(费)、发票代开、完税证明开具、申报信息、发票信息查询以及其它涉税业务:通过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电脑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

  2、领用和代开发票: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

  3、个人所得税业务: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4、出口退(免)税申报:无纸化方式申报、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

  5、预约办理: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电话、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施行分时分批错峰办理。

  6、容缺办理: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现行办理。

  7、发票增额、增量: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无违法情形不得因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8、实名办税:疫情期间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9、实地核查事项:需要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10、咨询服务:拨打各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陆各地税局官网在线咨询、各地税局微信推送的《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等。

  11、疫情期间特殊政策查询:各地税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实时更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12、处罚与信用: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1月、2月为疫情高发期,直到疫情结束,税总局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简化程序、延期报送等一系列的措施,以维持正常工作运转的同时,尽力确保办税人员的健康。同时也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向了主流模式,疫情结束后,网上、微信、app等办税模式也将成为首选办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