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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捐赠涉税政策解析

日期:2020-02-17

          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保证医疗供需和生活供需物资的企业、鼓励伸出援助之手的企业和人员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在关注疫情的同时也需要对这些政策进行了解、掌握,以正确享受、运用政策,确保企业顺利度过这次难关,正确纳税。

  (一)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与解析

      1、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政策三:《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企业凭上述机构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税前扣除。

  总结分析:在疫情期间(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即国家明确截至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属于公益事业中的救助灾害活动,若捐赠的是物资(不区分物资类别),不论是通过公益组织、政府、国家机关等捐赠,还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若捐赠的是货币资金,只有通过公益组织、政府、国家机关等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直接捐赠货币资金的既不能全额扣除,也不能限额扣除,而应全额调增。按上述规定能够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年度所得不足以扣除捐赠支出,扣除之后形成的亏损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不需要按结转扣除的规定执行。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或接收函。

  注:若企业捐赠不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限额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三年扣除(特殊全额扣除的除外);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捐赠的是物品的也不限种类。

  2、实物捐赠视同销售问题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总结分析:企业用于防控疫情捐赠的物资,不论是外购还是自产,不免征企业所得税,依然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原则上捐赠的物资也可以按公允价值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捐赠支出。

    (二)捐赠支出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政策与解析

  1、实物捐赠环节增值税问题

  政策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政策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政策三:《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应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政策四:《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总结分析:企业将货物用于无偿捐赠,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下,无论是自产还是外购、无论是通过公益组织、政府还是直接捐赠,无论捐赠后的用途是什么,都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无偿提供的服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无论是通过公益组织、政府还是直接捐赠,只要用于公益事业的就不视同销售,用于非公益事业的均要视同销售。《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企业将货物用于无偿捐赠,虽依然不区分自产还是外购、是通过公益组织、政府还是直接捐赠,但将用于公益事业的排除在视同销售之外,只有用于非公益事业的均要视同销售;而且无偿提供的服务也不再需要视同销售。

  此次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论是通过公益组织、政府还是直接向医院捐赠,均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不需要视同销售的实质是一样的。

  注意:

      一是这里的实物捐赠不仅仅是疫情防控物资,而是捐赠的所有种类的货物。

  二是无论是增值税旧政策,还是增值税征求意见稿,增值税视同销售都不包含自然人(即自然人无偿赠送原本就不需要视同销售),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也没有自然人捐赠免征增值税之说。

  三是购进物资用于此次防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购进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能准确划分用于疫情捐赠的物资和用于应税项目的物资,应当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2、实物捐赠环节的消费税问题

  政策一:《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政策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

  总结分析:自产消费品捐赠,不论如何捐赠,捐赠后用途是什么,原本都应当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此次疫情期间对疫区的捐赠,无论是通过公益组织、政府还是直接向医院捐赠,均免征消费税。

      3、用于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环节税收问题

      政策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政策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

  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总结分析:不论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进口上述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捐赠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也免征)。不属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的,即使用于疫情防控捐赠,也不免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4、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口疫情防控物资

  政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上述物资用于疫情防控,不属于捐赠性质,可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但不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属于上述疫情防控物资的,即使用于疫情防控,也不免关税,更不免增值税、消费税。

  (三)捐赠支出附加税费减免政策与解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实物捐赠支出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形,自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进口用于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形。由于进口环节原本就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然也不存在免征的问题。

  (四)捐赠协议印花税减免政策与解析

  现金、实物捐赠签订的协议或单据,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五)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政策与解析

  政策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政策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居民个人捐赠支出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1)扣除时间

  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当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分类所得中扣除。

  (2)扣除限额

  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扣除限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30%;

  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所得减除税费后收入≤4000元的,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800)×30%;每次所得减除税费后收入>4000元的,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1-20%)×30%;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3)注意事项

  一是当月取得多项分类所得的,在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是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追补扣除、更正申报、退还税款。

  三是公益捐赠支出只能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扣除不完的,不得在以后月份的分类所得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1)扣除时间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扣除限额

  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月扣除限额=(累计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只包含一处工资薪金所得)。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的,年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3)注意事项

  一是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捐赠当月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会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扣除限额也不断增加,而逐月的扣除。预扣预缴扣除不完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按全部综合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限额内补扣。

  二是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三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是综合所得汇算时所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费所得均并入公益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从而增加捐赠支出扣除额,补扣未扣除的公益捐赠。这样与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结果无差异。

  五是年度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不能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六是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只有在公益捐赠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可在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30%的限额内扣除捐赠支出。奖金支付与捐赠不在同一月份的,奖金是否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从而享受扣除捐赠的抵税效应,要看整体税负是否因此降低而定。

  3、居民个人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1)扣除时间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  扣除限额

  ①汇算清缴时扣除的:

  个体工商户投资者:有综合所得的,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无综合所得的,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待扣除捐赠支出总额=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捐赠支出+个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有综合所得的,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不用)]×30%;无综合所得的,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不用)]×30%

  ②预缴时扣除的:

  个体工商户投资者:有综合所得的,扣除限额=[(累计收入-累计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无综合所得的,扣除限额=[(累计收入-累计成本、费用、税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扣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待扣除捐赠支出总额=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捐赠支出+个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有综合所得的,扣除限额=[(累计收入-累计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不用)]×30%;无综合所得的,扣除限额=[(累计收入-累计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扣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不用)]×30%

  (3)注意事项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与投资者个人名义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合并,在归属于自己的经营所得中限额扣除。

  二是经营所得预扣预缴是不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自然也就没有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有投资多个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按比例计算归属自己的所得,应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合并作为公益捐赠的计算基数。

  四是选择预缴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捐赠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扣除限额也不断增加,而逐月或季扣除。预缴扣除不完的,在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重新计算捐赠的扣除限额,少扣的还可以补扣,扣不完的,若无其他所得无法再扣。

  五是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4、居民个人捐赠支出在多项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多项的,应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的金额、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每项所得应分别以各自所得计算的扣除限额为限扣除公益捐赠,扣除总额不得超过扣除限额总和与实际捐赠支出的孰小值,扣除顺序自行按税负最低原则确定。即:

  (1)选择捐赠发生当期扣除的,在当期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分类所得计税时、经营所得预缴时自定顺序限额扣除,未扣除完的支出,以后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经营所得预缴后,随着扣除限额的增加而陆续补扣或者在汇算清缴时补扣,但不能在以后月份取得的分类所得中补扣。

  (2)选择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的,按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各自所得计算的限额扣除公益捐赠。捐赠当期有分类所得的,可以按限额补扣,抵扣所得的顺序自定。

  总结分析:

  (1)个人捐赠货币资金或实物,不用于此次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方可按上述规定限额扣除(特殊全额扣除捐赠除外)。

  (2)个人捐赠物资(不限类别)用于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不论是通过公益组织、政府等捐赠,还是直接捐赠给承担救治工作的医院,都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捐赠现金用于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只有通过公益组织、政府等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直接捐赠给医院的不能扣除(即不能全额扣,也不能限额扣)。

  (3)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扣除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可全额扣除的捐赠,只能抵减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数到0为限,即在一处所得前扣除。扣除不完的,不能在其他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前扣除,也不得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费所得预缴时扣除。

  (4)可全额扣除的捐赠,应全额抵减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分类所得、当月或季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到0为限(不受30%限额的限制),抵减顺序自定;不足扣除的,可以在以后月份按累计工资薪金所得、累计经营所得中逐月或季扣除,或汇算清缴时补扣。

  (5)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可全额扣除的捐赠,也可直接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捐赠当月有分类所得的,当月未扣除捐赠的,可以追补扣除。

  (6)当年扣除不完的捐赠,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六)接受捐赠的机构和组织涉税政策与解析

  1、接受捐赠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接受捐赠的增值税问题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总结分析:作为承担救治义务的医疗机构都是非营利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医疗机构,不论是否是非营利机构,不论是否为此次疫情导致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只要不高于规定的指导价格,属于免税范围内的服务,均可免征增值税,无偿提供的救治服务自然也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