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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薪涉税问题解析

日期:2020-02-17

       由于疫情的突如其来,造成春节假期延长,大部分企业延期复工或停产停业。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提前开或未开工的人员工资如何发放?一线人员的特殊时期补贴、奖金如何纳税?企业发放的防护物品是否涉税?......本文来分析一下与大家相关的工薪问题。

  (一)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停产停业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1、假期延长期间工资

  因疫情原因,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共计10天。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为法定休息日。

  政策:《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总结分析:在延长假期期间若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工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在延长假期期间仍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务的职工,应视作加班,企业应当安排职工补休,且补休时间不能少于加班时间;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工时向职工支付200%的劳动报酬。
       2、延迟复工、停工停产、治疗隔离期间工资

  政策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政策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政策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总结分析:

  (1)延期复工期间。因疫情各地政府要求延期返工,属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在此期间,单位原则上应按出勤对待,即按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各地也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

  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陕西省、上海市等: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辽宁省、江西省: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2)停工停产期间。确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包含延期复工期内工资支付参照停工停产规定执行的省市和其他省市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以后仍自行停产停工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治疗、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出勤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

  4、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期间工资。延期复工期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但依然经营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二)疫情期间上班人员工资或补贴涉税问题

  1、支援防控一线人员的补贴

  政策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政策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分析:

  (1)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有三类,一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二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防疫工作者;三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

  (2)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医疗机构另外支付给医护人员和防控工作者的加倍工资、补贴、奖金等,依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防控物资生产单位人员的加班工资、补贴和奖金

  生产、销售防控物资生产单位属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取得加倍工资、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享受免税。生产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单位人员也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