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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同企业涉税问题解析

日期:2020-02-17

      因疫情而停产停业的企业,没有收入还要支付工资;为了提供防疫物资的企业,不顾危险一直坚守岗位,对于这些企业国家给了哪些相应的扶持或优惠政策呢?本文一一详解。

  (一)复工企业发放的防护品涉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

    政策一:《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法》

  劳动保护用品,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比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工作手套、棉纱手套、乳胶手套、电焊手套、帆布手套、白棉布手套、微波炉手套、劳保鞋、工作围裙、口罩、防护镜、护膝、头盔等。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总结分析:疫情期间或复工后公司给员工的发放的预防肺炎的药品、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取得合规发票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若发给员工购买防护用品的补贴,则应作为卫生保健补贴,并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2、增值税

  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总结分析:疫情期间或复工后公司给员工的发放的预防肺炎的药品、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属于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属于防疫物资生产单位的,将预防肺炎的药品、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发放给员工,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3、个人所得税

  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分析:企业复工后,单位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补贴的(自行购买防护物品的),除特定人员取得的免税收入外,一律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疫情影响导致的资产损失涉税问题

  1、增值税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总结分析:疫情导致餐饮企业等食材霉烂变质造成的损失,属于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转出。

  2、企业所得税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总结分析:疫情导致餐饮企业等的发生资产损失,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扣除,不需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疫情导致发生的企业损失涉税问题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总结分析:疫情影响大的企业发生亏损的,亏损结转弥补期限延长到8年。但应把握以下几点:

  (1)只有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了可以结转弥补8年,其他年度亏损仍然只能结转弥补亏损年限为5年(高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

  (2)只有符合条件的困难行业的企业才能延长弥补期限,困难行业只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3)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才可以延期弥补亏损。

  (4)发生的亏损包括停产停工期间只有支出无收入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复工以后,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收入低于支出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复工后因其他原因导致的企业亏损。

  (四)生产防护物资的企业购置设备的扣除问题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总结分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进扩大产能的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把握以下几点:

  适用的企业必须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其他企业不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包括:

  ①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②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③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④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⑤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2)适用的资产只有扩大产能的设备,不是扩大产能的设备或是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适用。

  (3)适用时间必须自2020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设备,包括购置新设备或购置旧设备。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其他企业购进设设备、器具,或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购进的非扩大产能的设备器具,单价值不超过500万的也可以一次性扣除,超过500万的分期折旧扣除,不能一次性扣除。

  (五)生产防护物资的企业留抵退税问题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总结分析:

  (1)享受留抵税额全部退税的企业只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增量留抵税额是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国家政策以后明确的截止日期间。

  (4)其他企业的留抵退税、或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相比2019年12月之前上次退税期截至期增加的留抵退税、或者疫情结束后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计算退税。但属于先进制造企业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行退税。即存在三种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方式。

  (六)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涉税问题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总结分析:

  (1)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方可免征增值税。其他运输收入不免税。生产企业、商贸企业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服务,既要将运输收入与商品货物销售分开核算,又要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与运输其他商品货物收入分开核算,才能充分享受免税政策。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征免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收入比例剔除。

  (七)提供生活必需服务涉税问题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免费送餐、免费运输、免费课程等公益服务涉税问题

  1、增值税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政策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均免征增值税。

  总结分析:幼儿园、学历教育的课程,不论授课方式,均免征增值税。疫情期间,企业免费给医护人员送餐、免费接送服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免费课程、公益课程等服务,不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购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

  政策:《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实施条例》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营利组织取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总结分析:幼儿园、学历教育的课程属于非营利学校提供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中的劳务没有明确规定包含服务,营利机构提供的学历教育等,或者疫情期间企业免费给医护人员送餐、免费接送服务、免费提供公益课程等服务可以不做视同销售,但还是要咨询按各地税务机关,按其规定或解释执行。

  (九)政府给企业的返岗补贴或稳岗补贴涉税问题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各地要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政策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总结分析:参照上述人社部规定,政府给企业的返岗补贴或稳岗补贴、培训补贴以及上述返还,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疫情影响企业发票认证问题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逾期抵扣的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分析: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相关发票,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造成逾期,均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不用担心逾期不能抵扣的问题。即使是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也可按照逾期抵扣的规定抵扣。

  (十一)响应号召疫情期间免收租金的涉税问题

  1、增值税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总结分析:响应号召疫情期间免租期内不涉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总结分析: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没明确包含服务,免租企业可以不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但应咨询税务机关后执行。

  3、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总结分析:免租期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城镇土地适用税

  免租期内没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但是,上海等地也陆续提出,疫情防控期间,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做出减免规定的,可以根据各地在疫情期间做出的对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减免。

  (十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二:《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19]1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

  政策三:《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上海、重庆、辽宁等地,也陆提出,疫情防控期间,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甚至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免。

  总结分析:疫情期间,各地政府分别出台了不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减免政策,企业按各地政策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再按规定计算的税金基础上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