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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金融保险政策解析

日期:2020-02-17

    疫情期间各部门都为疫情防控、稳定社会经济,做出了政策扶持。人社部明电[2020]2号、财金[2020]5号、银发[2020]29号文件对全国的金融保险调整方向做了导向性指导。随后,北京、黑龙江、广东、山西等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我们就从方向上总结一下与企业相关的金融保险事项的调整。

    (一)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
       1、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2、全力满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融资需求。

  3、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二)对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的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对感染治疗、隔离、观察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支持

  金融企业应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这些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四)扶持医疗防控设备融资租赁

  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五)失业保险补助和失业保险返还

  疫情防控期间,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部分失业保险费,各地返还比例自行确定。

  (六)阶段性减免社保三费

  采取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除湖北外各省,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