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专票发票联或抵扣联后,是否还需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日期:2020-02-19
问: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后,是否还需要向销售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