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新政操作六大误区,你中枪了吗?
日期:2020-02-19
近期,为支持疫情防控,税总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小编发现很多企业和个人在享受政策时存在纳税误区,因此,今天汇总六条常见误区,与大家分享。
误区一:企业和个人直接向疫区捐赠现金都能全额税前扣除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正解:企业和个人向疫区捐赠现金,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将现金捐赠给疫区的,不能适用限额扣除,更不能全额扣除。
误区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有行业限制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正解:纳税人只要提供了8号公告规定的服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的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受纳税人行业的限制。
误区三:向疫区捐赠的物品必须是防护服、口罩等医疗方面的用品方可全额扣除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正解:9号公告所说的物品不限制是医疗防护用品,只要是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比如向疫区捐赠蔬菜、水果、车辆等都可以全额扣除。
误区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了专票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正解: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4号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误区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均可结转弥补8年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正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仅是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不包括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也不包括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
误区六:单位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疫区,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会多交企业所得税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正解:单位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疫区,企业所得税需要确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金额一致,最终不会造成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