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分析查出“其他应付款”异动背后隐藏的内幕!
日期:2020-02-27
异地经营无法查账,异地投资核实困难,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依然查出了隐瞒分红,延迟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企业如何隐瞒报税? 税局如何获取的信息?......
【案件起因】
不久前,某市税务局开展投资类合伙企业涉税风险专项评估、核查活动。评估人员获取了上市公司限售股投资分红数据,并与合伙企业申报信息实施交叉比对。L投资管理公司进入了评估人员视线:L投资公司2018年收到所投资上市公司分红3800万元,但截至2019年5月,L投资公司并无该项收入的申报记录。据此,税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进一步稽查。
【案件稽查】
1. 首度问询——企业声称“未收钱”
评估人员向L投资公司递送了一份风险提示函,向该单位表明,企业在对外投资、分红涉税业务处理上存在涉税风险,要求企业先期开展自查工作。由于风险金额较大,发送风险提示函之后,评估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L投资公司财务人员,询问企业是否收到该笔股息分红。但L投资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企业并未收到分红款。
2. 账务核查——其他应付款“有异动”
由于L投资公司实际办公经营地不在本市,L投资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也不在本市,为了核实情况,评估人员决定通过金三系统分析其申报的财务报表数据寻找线索。评估人员发现,2018年1月~2018年5月期间,L投资公司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金额约为1亿元,而至2018年6月时,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则变动为6300多万元。这一笔变动刚好与上市公司分红的金额相同。企业对此项数据变化标注称:“6月份付出3700万元货款。”但经核查,当时企业并无那么多货币资金。冲减其他应付款的这笔钱是从哪里来的?这笔3700万元的款项是否就是L投资公司收到的股息分红款?
评估人员迅速约谈了L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承认,2018年6月L投资公司确实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没有把钱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是因为企业在投资该上市公司时融资借入1亿多元,在收到分红后,L投资公司就将该笔分红款用于偿还融资资金,由于分红还款属保密事项,企业并未在利润表上反映。
“既然已收到分红款,为什么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对此李某表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收到分红款后并未进行过分配,股东并没拿到钱,所以企业就没有代扣代缴税款。
评估人员表示,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有留存利润,就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并由合伙人计入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与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并无关系。所以,L投资公司收到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分红款后,应按企业利润分配协议确认每个股东应分得利润,并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评估人员要求L投资公司就这一问题自查改正。
3. 讲明政策——企业纠偏补税款
评估人员收到L投资公司提交的自查报告,注明补税600万元。企业之前承认收到分红款3700万元,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740万元。为何会有140万元的税款差异?检查人员就此提出疑问,李某称,企业2017年整体亏损800多万元,企业用2018年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部分收益弥补了上年亏损,因此计算出需缴纳税款600万元。
评估人员就该企业对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的偏差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用于弥补经营亏损。该企业最终认同了税务机关的意见。
【案件处理】
税务局依法向L投资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根据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依法纳税申报。随后,L投资公司调整账目,在限期内代扣代缴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740万元。
【案例启示】
从稽查手段上看,“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第三方平台”的大数据平台已经形成,利用大数据创新的高科技技术分析方法已经在税务稽查中普遍应用。只要企业数据留下痕迹,就会被快速获取,稽核比对后异常数据一目了然。
从稽查着眼点看,往来挂账,尤其是“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且金额较大,或突然发生异常变动早已成为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能再将其当成垃圾筐随意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