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社保三费减免、医保减半等政策十大误区!
日期:2020-02-28
近期,国家为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三部门连续发布社保三费减免、医保减半、公积金缓交等政策。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政策,今天整理了十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是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都免征
正解:此次阶段性减免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是减免单位缴费部分,不含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误区二:企业2月到6月享受免征工伤保险费,如2月到6月职工发生工伤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正解:企业2月到6月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误区三:机关事业单位也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正解: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未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误区四: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了就不可以申请缓交社保
正解:只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就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与企业是否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没有直接关系。
误区五: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正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误区六: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仍可实行减半征收
正解: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政策,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医保发〔2020〕6号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误区七: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政策,也是按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划分享受的
正解:自2020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因此,是否可以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政策,取决于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是否大于6个月。
一是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半征收政策;
二是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可实施缓缴政策。
三是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误区八:免征三项社会保险不得与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同时享受
正解:减免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是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执行的,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是根据医保发[2020]6号规定执行的,两项政策执行没有冲突,因此,可以同时享受。
误区九: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正解: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划分的,不是按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规定划分的。中小微企业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误区十:个体工商户不得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
正解: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