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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开具专票的,也免增值税吗?

日期:2020-03-06

    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省)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截止,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提供生活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既可以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