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2月签的合同3月可以开1%征收率发票吗?
日期:2020-03-06
问:小规模纳税人2月签订的合同未及时开票,3月开票是否可以选择减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主要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这个期间,则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这个期间,即使合同是在这个期间签订的,也不得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