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是否可以开具1%征收率发票?
日期:2020-03-06
问: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无销售收入,预计3月份销售货物3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25万元,其中,销售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而此次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只是针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因此,销售不动产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