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流追踪、上下游联查,揭开虚开发票骗税内幕!
日期:2020-03-06
异地采购、进项发票疑点颇多,F纺织品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检查人员上追销货企业、下查出口货运,最终揭开企业毛纺产品出口的假面。
【案件起因】
2017年6月,某市税务机关稽查选案人员在分析比对企业申报数据时发现,F纺织品公司购进原材料的进项发票有异常:该公司作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要生产毛织制品,产品全部用于出口。自2015年2月成立以来,企业共申请办理出口退税865万元。该公司的生产原材料毛纱全部从外省市采购,但该市附近就是毛纱商贸集散地,购进原材料舍近求远,这与企业经营常规不符。检查人员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
【案件稽查】
1. 货源核查,发现众多疑点
稽查人员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分析该公司的进项发票,并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游开票企业在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进一步发现如下异常:一是交易金额大,交易频次少,单价波动大且大多顶额开票;二是上游开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异常;三是上游企业均有销项数据较大、取得可抵扣专票较少的特点,且这些上游企业的产品均销往外省市,在当地均无销售行为。
办案人员去函向F纺织品公司上游的13户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回函结果显示,13户上游企业经营状态大多异常:13户企业中,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失联,有的涉嫌虚开发票,正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有的则生产能力异常。其中,3户企业因涉嫌虚开发票正被当地税务机关立案调查,F纺织品公司接受这3家企业的发票涉及票面金额共1649万元。此外,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证实,F纺织品公司取得的35份进项发票为失控发票,票面金额350万元,涉及进项税额近60万元。
2. 资金追踪,锁定虚开证据
办案人员决定对F纺织品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办案人员调取了该公司财务资料后检查发现如下情况:一是F纺织品公司购进原材料后一般先通过应付账款项目挂账,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二是企业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支付的材料款项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范某杰个人账户转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三是企业投入原材料到产品产出,周期非常短,最短时3天即产出。
办案人员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范某杰进行询问,但其坚称企业经营无问题。
办案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F纺织品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发现企业存在一笔货款同一天内分多次转账支付的情况,这些款项均来自法定代表人范某杰的个人账户,而范某杰账户的资金来自其父范某胜的前妻赖某某。进一步分析赖某某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发现汇入赖某某账户的资金与F纺织品公司转账支付货款的金额、笔数全部吻合,而转入赖某某个人账户的资金最终均回到F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杰的个人账户。据此,办案人员认为,赖某某的账户承担着为F纺织品公司资金回流中转的功能。
为进一步核实资金回流证据,办案人员调取了3户上游企业账户信息、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以F纺织品公司对公账户支付款项时间为节点,逐条逐笔分析比对这些交易信息和数据,最终锁定了F纺织品公司与3户上游企业,利用范某杰、赖某某等人私人账户居中周转,通过资金回流,伪造资金流、虚构企业采购货款支付活动的证据。
3. 外调取证,拆穿出口骗局
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原材料购进和生产活动均为虚假,那么其产品出口活动也很可能为虚假出口,企业提供的海运提单等办理出口退税的资料很可能为“配单”的虚假资料。办案人员决定对企业货物出口的真实性实施核查。
根据F纺织品公司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备案资料海运提单上的集装箱号码,检查人员查到了相关船运公司,并前往广州、深圳的船运公司,调取了与出口货物报关单集装箱号码相匹配的海运货物提单原件。通过将船运公司提供的海运货物提单与F纺织品公司提供的备案提单比较,办案人员发现,两者的格式、收货人,尤其是发货人等内容信息均不相符。据此,F纺织品公司提供虚假海运提单、“配单”骗税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迫于压力,F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杰和其父——企业实际控制人范某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范某胜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范某杰被取保候审。
【案件处理】
涉案企业利用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240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该市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退税款240万元,对企业申报出口的3600多万元货物视同内销,追征增值税52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
从稽查手段上看,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分析发票,结合第三方信息公示系统锁定企业,发函核查上游资金状况,并结合资金流分析和外调取证,已经成为常见的税务稽查手段。
从稽查着眼点上看,异地采购,进项发票顶额开具、单价波动大等现象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这些特征是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明显特征,涉案企业最终只能必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