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小规模纳税人2-3月收到预收款如何预缴?

日期:2020-03-09

      问:一家按月纳税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省),2月底和3月初分别收到建筑项目预收款20万元、30万元,分别应当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但是应当注意,13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因此,结合贵公司业务,2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仍应在3月的纳税申报期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30万元,按照13号公告规定,可以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