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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3%征收率专票?

日期:2020-03-09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销售了一批适用3%征收率的货物,因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优惠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因此,企业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