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税方式是否可以在汇算时重新选择?
日期:2020-03-17
问:企业领导在2019年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了单独计算纳税方式,在办理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年终奖先并入综合所得,汇算可以再单独计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解读第一条明确,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如选择了单独计算纳税,年度汇算时可改变计税方式,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如果先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的,年度汇算时不得改变计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