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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发票不属于客观原因,一定不能抵扣吗?

日期:2020-03-17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因企业财务人员疏忽一直未认证导致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但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客观条件,2020年3月1日以后可以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解读第一条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