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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免税政策?

日期:2020-03-17

       问: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是按月适用小微免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四条“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仍然按季度销售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该实际经营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