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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占比高、价格倒挂被查,补税3000余万!

日期:2020-03-20

  “其他应付款”占总负债比例高达83%,部分商业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B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引起检查人员关注,一查之下,果然有猫腻,补税3000余万!

  【案例起因】

  B房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企业开发项目包括安置房、住宅楼和商业地产共14万平方米,其中商业地产3.3万平方米,于2014年租赁给某大型商业公司运营,住宅楼和安置房已全部完工待验收。

  2017年底,某市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高风险行业定向随机抽查计划,对B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检查组在对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信息、销售明细表实施案头综合分析后,发现企业有两处突出疑点:一是“其他应付款”占总负债比例高达83%,并且2015年~2016年呈逐年递增状态,远高于同业。二是该企业开发的部分商业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仅为每平方米2700元,而同期当地同类房产平均单位开发成本已达到每平方米4500元,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检查人员决定实施进一步检查。

  【案件稽查】

  1. 账载业务疑点重重

  检查组决定采取内查和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分项目、分组实施检查。一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取企业账簿、合同等相关资料,使用电子采集软件提取企业财务数据,利用查账软件实施比对分析,核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和分户销售台账;另一组人员根据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项目信息,相继开展外围调查取证,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关合同等资料实施定向分析。核查结果存在4个疑点。

  (1)“其他应付款”长期巨额挂账

  核查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发现,“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载2012年收到某市财政局1.28亿元,但截至检查时该笔款项一直挂账未支出,附件资料只有银行资金转账凭证,资金属于什么性质账目上并未标注。公司财务人员对此解释:由于公司是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2012年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通过协调,政府部门暂借1.28亿元资金给公司临时周转,因公司楼盘销售状况不好,资金回笼较慢,该项借款一直未筹足无法归还,因此只能先挂在账上。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借款协议,但企业无法提供。

  (2)房产销售价格明显异常

  核对企业分户销售信息时发现,2015年2月该公司与客户张某签订合同,以每平方米2578元价格,销售商业房产3879平方米,价款共计1000万元。而同期当地同地段同类房产的销售价格每平方米近10000元,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企业对此称2014年因资金紧张,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以估价为1000万元的3879平方米商业地产作担保,向张某借款1000万元,后因公司不能按约定还款,遂于2015年12月按约定将房产抵押给张某。检查人员指出,抵押并不转移标的物的权属,而B公司已开具发票、办理了该房产的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其行为属于销售。明显偏低的销售价格造成收入少计,导致税款少缴,应依法补缴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款。

  (3)大额咨询费无票未扣除

  审核企业“预付账款”科目时发现,该公司委托其主建筑商WH市C公司代为支付SH某咨询公司2000万元咨询费用,该公司截至检查时一直挂往来账户并未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多缴税款500万元,很不合理。

  财务人员对此解释:当时SH某咨询公司帮助B公司融资1.2亿元,B公司因此委托项目建筑商C公司向SH某咨询公司支付融资费用2000万元,因SH公司一直未开具发票,因此这笔费用一直记在往来账上,没有作税前扣除。

  (4)股东借款长期挂账不还

  审查往来科目时还发现,企业应收账款项目中有100万元应收款,摘要注明是B公司股东熊某向公司借款,且是B公司委托其项目建筑商WH市C公司向熊某支付100万元。截至检查当日该账户余额未发生变动。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和相关凭据时,企业无法提供。

  2. 外调证据道出真相

  检查组决定先实施外围调查,从资金流和业务流两个方向核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判断定性后,再有针对性地约谈企业。

  为核实确定1.28亿元“借款”资金的性质,检查人员到市住建委外调,取得了市政府与该公司签订的《开发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市政府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货币化补偿及相关费用后,返还给该公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配套工程建设”。随后,检查人员到市财政局查阅资金拨付文件及政府会议纪要,查实市财政局曾向B公司拨付1.28亿元资金,是市政府支付的拆迁安置房及基础配套工程建设款项,属于拆迁安置房和基础配套工程补贴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申报纳税。

  针对企业2000万元咨询费用长期挂账未税前扣除问题,检查组分析企业提供的借款协议发现,协议中特别指定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结算。为确认该项业务真实性和资金流向,检查组兵分两路,一路赴SH某咨询公司对该笔业务实施调查,一路核查资金流向。调查发现,SH某咨询公司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资金流向核查结果显示,WH市C公司受B公司委托分3次开具“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向SH某咨询公司实际支付资金1955万元,该笔资金经多个账户周转,最终汇入了B公司股东熊某的亲属黄某账户。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分别询问了B公司负责人和股东熊某。面对证据,股东熊某和其他涉案人员承认了虚构咨询业务套取资金、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迫于压力,当检查组询问熊某100万元借款未还之事时,熊某主动承认B公司决定给他业务奖励360万元,但由于资金紧张,先支付100万元。为达到不缴税款目的,企业虚构熊某借款活动,将该笔费用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案件处理】

  经检查人员缜密调查,B公司及股东熊某通过隐匿收入、虚构业务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水落石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向B公司和熊某个人追缴税款共计3039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934万元、个人所得税736万元、营业税及附加241万元、土地增值税35万元、契税9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65万元。同时该案因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该公司其他违法线索也移交到国家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案例启示】

  从稽查手段来说,本案采用的是内查和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已经成为常见的税务稽查手段。即内查企业账簿、合同等资料,通过电子采集软件提取企业财务数据,利用查账软件实施比对分析;外调资金流和业务流进行取证。

  从稽查重点来看,“其他应付款”占比过高,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是隐瞒收入的明显特征;超过企业所需规模的某项费用大额挂账是虚列费用、引出虚开发票的明显特征。本案中,该公司及其股东就是通过虚构业务、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导致财税报表中的数据异常,最终被查,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纳税人发生业务一定要全面考虑导致的风险问题,以免作茧自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