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委派用工、混同用工”的涉税风险
日期:2020-03-25
风险点一:集团企业委派用工风险
[风险操作]集团公司全资投资子公司,调派10名员工到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薪酬的三种风险操作分析如下:
情形一: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子公司负责支付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视点1]员工如果属于集团公司,但集团公司只有社保缴纳数据无工资薪金申报数据。
[风险分析1]一是集团公司派遣到子公司如果未收取任何费用,则属于无偿提供劳务,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劳务;二是集团公司员工在子公司列支职工薪酬,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即这种操作存在两种涉税风险。
[稽查视点2]员工如果属于子公司,子公司有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但没有社保缴纳数据。
[风险分析2]社保发票开给集团公司,子公司凭社保发票复印件税前扣除有风险。
情形二: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支付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挂入往来科目,子公司统一支付费用给集团公司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稽查视点3]社保费用、个人所得税均归属于集团公司所在地,子公司支付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无社保缴纳数据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
[风险分析3]一是子公司税前扣除非本单位人员社保、工资等薪酬,如不能取得集团公司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存在虚列职工薪酬的风险;二是存在虚增三项经费基数,多扣费用的风险。
情形三: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支付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挂往来。子公司统一支付费用给集团公司,通过往来核算。
[稽查视点4]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但无开具发票记录。
[风险分析4]集团公司少确认应税收入,有少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的风险;子公司列支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存在税前扣除费用不实的风险。
[规范意见]
依据:《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建议: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人力资源,委派人员由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薪金并缴纳社保,将用工人员委派到子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收取相关服务费,并开具服务费发票。
风险点二:集团企业混同用工风险
[风险操作]大型企业集团中为了避税或降低用工成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混同用工现象比较普遍。如设立两家公司甚至多家公司,一家公司负责对外开展业务经营,另一家公司负责内部运营管理。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构成、财务人事、办公地点具有同一性。
[稽查视点1]集团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人事管理主体等不一致,如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接受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完全一致。
[风险分析1]集团企业间用工人员混同往往导致内部管理事项随意粗放,如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影响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的劳动关系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规定,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集团企业之间存在混合用工情况时,都有可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稽查视点2]混同用工,工资薪酬没有合理分摊,扣缴个税、社保缴纳选择一个地方,导致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酬超过企业规模所需,成本过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酬低于企业规模所需甚至没有。
混同用工,工资薪酬进行了分摊,但扣缴个税选择一个地方,导致一方扣缴个税、缴纳社保金额、人数超过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金额、人数;另一方则没有申报个税、社保的记录。
[风险分析2]签订劳动合同一方,可能多列支工资薪金、社保费用,少交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若分摊了费用,存在虚列人工费用或列支费用无合法凭据,少交企业所得的问题。
[规范意见]
1.全面自查集团企业间是否在机构、业务、财产、人员、财务或其他方面存在混同现象,如是否存在共用一个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是否存在共同研发某产品等问题。存在上述问题的,应该厘清相关资产、业务和人员边界,并确定合理的价格与费用分摊方案,在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
2.集团企业如果存在混同用工情况,应当先确定该员工归属。在将该员工指派至关联企业工作时应为其办理离职、停缴社会保险等手续,则该员工与集团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工作年限已经中断。待该员工进入关联企业工作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与新用人单位重新建立了新劳动关系。
3.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分摊制定专门的核算制度,培训财税人员和业务人员,建立财税人员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渠道,加深财税人员对关联交易的了解,以严格落实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
总结:用工管理机制建设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发展,隐藏着很多的涉税风险。对于存在委派制用工、混同用工问题的集团企业,管理层和财税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提升税法遵从意识,采取相关整改措施,防范相关税务风险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