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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贫困人员享受定额扣减税收优惠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日期:2020-03-26

     问:企业招用贫困人员,可以享受税额定额扣减的税收优惠,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招用的贫困人员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定额扣减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年递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