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是否有风险?
日期:2020-04-02
问:企业取得的电子发票,仅凭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是否有风险?
答:《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三条规定,自3月23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1)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2)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3)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4)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第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0年3月23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财会[2020]6号第三条规定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能同时满足条件的,应当以纸质打印件和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同时入账归档,否则有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