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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APP又有重要更新

日期:2020-04-07

      今天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又进行了更新,最新版本为1.3.5版,此次更新一是为实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提供必要技术的准备,二是增加了两个特别提醒内容。


  一、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个人所得税APP更新后,首次登陆时自然人纳税人须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注意:纳税人确认同意《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即同意税务机关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WEB端送达电子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自然人纳税人发生违法行为符合简易处罚标准的,税务机关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WEB端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文书,纳税人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处罚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也就是说如果自然人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WEB端接受的处罚罚款金额上限是5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税务机关会落实提醒义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提醒,告知自然人纳税人查看已送达的税务文书。注意,税务机关提醒属于服务范畴,没有打通电话或自然人纳税人没有留意短信都不影响税务文书执行的法律效力。


  二、增加两个特别提醒内容

  第一个提醒内容:

  为集中税务机关服务能力,降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办税成本,税务机关启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税,在预约时间段内税务机关将优先为已预约的单位办理纳税申报、退税申请等事宜。

  如您有任职受雇单位尚未办理汇缴申报,且对个人所得税APP操作并不熟悉,请稍等几日,由单位通知接受税务机关辅导与其他同事一并集中办理。

  第二个提醒内容:

  在申请退税环节,增加提醒项目,明确强调纳税人务必认真、仔细、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个人所得税信息填写与纳税申报涉及个人纳税信用,请严格据实填写以免影响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