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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其他优惠的重叠问题

日期:2020-04-15

        企业所得税有很多不同形式的优惠,有些优惠可以同时享受,有的优惠则不可以同时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优惠是否可以和其他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叠加享受呢?本文做个汇总。

  【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也就是说,只有过渡期的优惠与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优惠、低税率优惠(包括小微20%、高新15%等)不能同时享受,其他的优惠均可叠加享受。即研发费加计扣除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优惠均可同时享受,与过渡期优惠也可叠加享受。

  【应用举例】

  (一) 研发费加计扣与小微优惠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按财税[2018]99号明确,享受75%加计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可以按规定的叠加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到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加速折旧的设备可以直接按加速折旧额叠加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情形如下表: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明确,对于技术转让所得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后摊销时可以按175%加计摊销。如果在摊销过程中对外转让的,转让当年汇算清缴时按计税基础净值的175%一次性加计摊销,且在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时,转让收入减按计税基础净值后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研发费加计扣除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从事研发活动,且符合工资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可以叠加享受。即该残疾人研发活动期间的工资为10万元的话,在研发活动发生当年相当于加计扣除了17.5万元,税前共计扣除了27.5万元。

  (五)研发费加计扣除与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按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