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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与高新认定的区别问题

日期:2020-04-15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也有具体的要求。这个研发费的费用范围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的范围有什么区别呢?这也是纳税人经常混淆不清的问题,本文对此做个全面梳理。

  【政策内容精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八个条件中,第五个条件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这里的研究开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及会计核算范围存在的异同比对如下表:

  【应用问题解析】

  问题1:加计扣除与高新认定对取得政府的研发补助规定都要冲减研发费吗?

  答:高新认定中,企业取得政府的研发补贴或拨款不需要冲减研发费,按发生的研发费全额计算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问题2: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与高新认定科技人员有什么区别?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在职、劳务派遣、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因此,加计扣除要求的研发人员没有包括兼职人员。高新认定的科技人员没有包括劳务派遣的人员。

  问题3: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设备等高新认定时也需要分摊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工薪、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应当采用工时等合理办法分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虽然未提到对共用的人员工薪、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进行分摊,但是,按照受益原则也应当分摊。

  问题4:边角料、研发过程产生的产品,高新认定是否要冲减研发费?

  答:高新认定中,企业销售边角料、研发过程产生的产品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按发生的研发费全额计算占销售收入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