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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耕地改变占地用途,是否需补缴耕地占用税?

日期:2020-04-16

       问:原占用耕地享受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现在改变原占地用途,是否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根据上述规定,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或减征后,如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