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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开票行为没问题,却会被稽查关注!

日期:2020-04-18

       情形1:项目水电费由业主代扣代缴,由业主向工程总包方开水电费发票,工程总包方与分包方结算水电费时,再由总包方开具水电费专票。

  解析:业主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由业主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工程水电费由分包方根据实际使用量(可单独计量的)和约定价格结算并支付的,总包方可向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针对不具备单独安装水电表的项目,若总包方直接将水电费付给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发票上的付款单位与实际付款方不一致。

  解析:受客观条件限制,分包方无法单独安装水电表,但实际使用水电后由总包方直接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单位付费的,为维持增值税发票链条的完整性,可视同总包方转售水电业务,可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按销售水电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3:在建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统一签署协议,然后交由分支机构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支机构收款、开票。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即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4:企业取得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但住宿费以个人账户支付。

  解析:总局回复: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情形5:企业取得非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但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不一致。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因此,经税局授权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也可以给别的企业代开发票。但是,能够找其他企业代开的只有普票,且代开企业只能是经税局授权委托代征的企业。

  情形6:电商采购通过支付宝付款,或日常采购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再背书,包括支票背书等,又或通过三方委托协议付款或收款的行为,导致资金收取方与交易流、发票流不一致。

  解析:这些业务均属于“形式上票款不一,实际上票款一致”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因此,纳税人取得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的六种情形,只要企业业务真实,证明资料齐全,则没有涉税问题或风险,但是,这些事项表现出来的特征却往往是代开发票、费用不实、甚至是虚开发票常见的表现。因此不免会引起稽查的关注,纳税人要谨慎。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