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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项未全额付清,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日期:2020-04-23

     问:公司收购个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款未全额支付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企业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企业即使款项未全额付清也需要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