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明确:疫情期间减免税操作五大疑点!
日期:2020-04-26
困惑一:小规模纳税人3-5月只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享受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余未开具专用发票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困惑二:取得的住宿服务收入,部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提醒:不仅仅住宿服务,对于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等都可以适用。
困惑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总局: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困惑四: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决定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纳税人又想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
总局:可以。
提醒:此处不执行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政策的规定。
困惑五: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如放弃减免税,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总局: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口径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