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是否作为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
日期:2020-04-29
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作为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
答:《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福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因此,不作为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