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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的“票、税、账”

日期:2020-05-12

      2020年4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4号),自2020年5月6日起,实现“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具体关注点如下:

  

关注一:通行费的票

  1、ETC卡客户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

  (1)征税发票: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9%或征收率3%、5%,税目栏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2)不征税发票: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2、ETC卡客户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

  (1)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2)不征税发票: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代为开具,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注意:ETC卡客户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3、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关注二:通行费的税

  1、抵扣规则

  (1)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抵扣要求

  (1)抵扣前确认发票用途: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2)抵扣时报表填写:

  ①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② 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


关注三:通行费的账

  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仅用通行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成纸质件。

  (1)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2)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3)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4)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2、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纸质打印件同时入账归档。

  3、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4、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

  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根据ETC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例如:一位货车ETC客户,一个月通行了20次高速公路,平均每次长途通行涉及8家不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该ETC客户在登陆电子票据服务平台时,可获得一张电子票据汇总单和一个含有160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其中,电子票据汇总单上详细列明了20次通行记录,包括通行时间、出入口信息、通行费金额,以及行程对应的160张电子票据编码、详细金额和税额明细。在同时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ETC客户可将电子票据汇总单和含有160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直接提供给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入账报销处理,无须再打印纸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