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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共同接受培训,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如何税前扣除?

日期:2020-05-12

       问:集团公司组织大型培训,各子公司同时参加,费用由母公司和各子公司共同承担,但由母公司统一支付培训机构,并收取培训费发票。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在境内共同接受培训服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集团公司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