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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6月一次性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会计上计提的租金能否汇算前扣除?

日期:2020-05-12

       问:企业租一店面,合同约定,租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45万元,到期一次支付。会计上每月计提租金费用5万元,但2019年汇算清缴前企业未取得租金发票,已计提的租金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案例中情形不属于预收款方式,出租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或开具发票时,即2021年6月30日。承租方企业2020年计提的租金费用不属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2020年应当承担的15万元,虽然没有实际支付,也应作为2020年的费用扣除,但是,没有支付也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真实性没法证实,实际中可能税务机关不允许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扣除。纳税人可以待以后支付款项、取得发票后追补扣除,但追补期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