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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重点业务增值税税政精要

日期:2020-05-14

       建筑行业提供劳务的业务与一般的工商业,在业务模式、涉税处理、发票开具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本文将建筑行业涉及的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增值税政策、涉税处理进行汇总分析。

  (一)提供建筑劳务增值税税政要点

  【纳税时点界定】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当天。

  政策二:财税[2017]58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收到预收款时按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按2%预征率预征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按3%征收率预征增值税。

  分析上述政策,将建筑劳务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总结如下表:


  【计税方式选择】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四: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政策五: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分析上述政策,将提供建筑劳务计税方式选择总结如下表:


  注:建筑企业自产既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生产但不属于跨县移送的,也包括不设分支机构自己生产的。

  【增值税额计算】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计算应预缴税款公式:

  1、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取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政策三:财税[2017]58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2%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3%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

  分析上述政策,将提供建筑劳务增值税预缴、申报税款计算方法总结如下表: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一致。

  【发票开具要点】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开票系统增加了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包括: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分析上述政策,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因采用简易计税进行差额征税的,差额部分未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全额开具发票,申报时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应当开具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机械租赁收入增值税税政要点

  【纳税时点界定】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机械设备经营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分析上述政策,将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如下表:


  【计税方式选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1、一般纳税人

  (1)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可以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

  (2)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营改增之后继续执行的,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

  (3)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签订租赁合同的,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3%。

  2、小规模纳税人,不论资产何时取得,合同何时签订,均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

  (三)质量保证金增值税税政要点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违约金、赔偿款收入增值税税政要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因建设方违约,施工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款收入,若施工合同继续履行的,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施工合同终止的,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五)提前竣工奖励增值税税政要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前竣工的奖励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建筑服务的税率9%或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总公司签合同,分(子)公司施工增值税税政要点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二:《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分析上述政策,建筑企业签订合同,与集团内的其他企业签订授权施工协议或三方协议,由实际施工的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款、开票,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是一致的。签了授权协议或三方协议,争得发包方的同意,合同流实质上也一致了。若接受授权的集团内企业是分公司,总分机构是一个法律主体,由总公司承担责任,且可以同用一个施工资质,对发包方而言不存在风险,是合理的;若接受授权的集团内其他企业是子公司,承包方和实际施工方就是两个法律主体,由实际施工方承担责任,且实际施工方应有自己的建筑资质,这样对发包方而言才能避免风险,才是合法的。这两种形式则都是真实合法的业务,不属于虚开发票。发包方可凭实际施工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如果实际施工方不是集团内的其他企业,而是集团外的企业,则不能按此规定执行,需按合法的分包程序进行。

  (七)分包业务增值税要点

  政策:《建筑法》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上述政策,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分包单位应有相应的建筑资质;

  (2)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不得将所有工程分包或肢解以后全部分包出去,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分包只能进行一次,分包的工程不得再分包。

  分析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合法分包,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向建设方就全部承包款收款、开票、纳税,由分承包人就收取分包款向总承包方开票,作为总承包方的扣税凭证。

  注意: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后,将工程承包给集团外的无资质或资质低的分包方施工,总包方全额开具发票后,分包方不论是否就分包部分给总包方开发票,都存在借用资质,违法施工的风险;若分包方不就分包部分给总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还有虚开发票的嫌疑。实际中实际施工的企业没有建筑资质或资质低,一般会以挂靠经营的形式,由总承包方收款、开票、纳税、承担责任,以避免违反建筑法的规定。

  (八)挂靠业务增值税税政要点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政策二:《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分析上述政策,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建筑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一般都是以被挂靠人(有资质企业)名义经营的,由被靠企业承担责任,自然是被挂靠企业收款、开票、纳税。没资质的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提供建筑服务的,从税法的角度可以自己收款、开票、纳税,但这是违反建筑法规定的,实际中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形。

  (九)建筑业以房款抵顶工程款增值税税政要点

  以房抵顶工程款,对建筑企业而言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取得房产用于应税项目的,可凭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十)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政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分析上述政策,建筑企业无偿为政府修建道路、建筑物等设施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无偿为其他单位或非企业员工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一)签合同送礼品增值税税政要点

  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应视同销售。

  家装公司促销时,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才送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属于有偿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进店就送,则属于无偿赠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二)销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下脚料增值税税政要点

  政策: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残料、下脚料,应当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物品按3%征收率缴纳增税。

  (十三)建筑业增值税抵扣政策要点

  1、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

  (2)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抵扣: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共用固定资产的抵扣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共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贷款利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贷款利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 建筑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处理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此公式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机械设备在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之间转换用途进项税额处理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6、施工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保险费进项抵扣

  施工机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修理费、保险费自然可以抵扣进项。施工机械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修理费、保险费自然不能抵扣进项。施工机械设备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购进设备的进项可以抵扣,修理费、保险费,以及租赁费(若该设备是租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7、施工企业购进材料损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分析上述政策,施工企业购进建材在运输、仓储、管理过程中合理损耗的,购进货物对应价款、运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形成非正常损耗或损失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十四)建筑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要点

  1、 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政策一: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范,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定。

  建筑业可能涉及的: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等,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享受先征后退70%。

  3、增值税小微优惠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注意:

  (1)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部分仍可免征增值税。

  (2)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税款。

  (3)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确定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