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行业会计 > 正文

建筑业重点业务企业所得税税政精要

日期:2020-05-14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除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基本规定外,也存在一些特殊的业务涉及特殊的规定,本文归纳汇总一下建筑企业特殊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建筑劳务收入所得税税政要点

  政策: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结转成本。

  当期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劳务成本=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后的金额

  分析上述政策,建筑劳务收入、成本应当按照完工进度与收入同时结转,劳务成本不能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结转。发生的成本部分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据。

  (二)安装费收入所得税税政要点

  政策: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分析上述政策,企业提供安装劳务,原则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销售带安装的,安装为重要程序的,安装检验完毕后确认收入;安装为简单程序的,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

  (三)机械设备出租收入所得税税政要点

  政策: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分期均匀确认收入。

  分析上述政策,出租机械设备收取的租金不跨年的,按合同约定的应收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如果收取的租金跨年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四)质量保证金所得税税政要点

  建筑企业被建设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属于收入的一部分,劳务完成后,劳务收入、成本金都已确定,虽然没有实际收到,也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确实没有收回,应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扣除。

  (五)违约金、提前竣工奖励所得税税政要点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分析上述政策,违约金、提前竣工奖励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无票成本的税前扣除税政要点

  1、 采购材料暂估或对方无开票资质的成本

  政策: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建筑企业购进建材暂估入库,年度中间领用,在汇算清缴之前应当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取得发票后可追溯扣除,但不能超过5年。若被稽查发现无票扣除的,60天内无法补齐发票,则再无法扣除。若是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不超过起征点)的个人手中购买建材的,可以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税前扣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 无法取得发票的成本

  政策: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凭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税前扣除,其中前三项为必备资料。

  3、建筑人工费无票成本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二: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析上述规定,施工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农民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按规定,凭工资单,支付签领凭据,税前扣除。

  施工企业跟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支付的报酬则属于劳务报酬。施工企业按月支付劳务费一般都会超过起征点(自然人只能按次纳税,起征点为200—500元),因此应当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但若在起征点之内约定按次支付劳务费,则可避免代开发票。例如:某省按次纳税起征点为500元,每日工资100元,合同约定5日支付一次,不论是否按约定付款日期支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5天一次,则每次不超过起征点,从而可以不去代开发票,可以凭收款凭据扣除。

  (七)建筑业特殊工种保险费扣除税政要点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必须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如果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三:《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上述规定,《建筑法》对高危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的规定已不再是强制规定,而是鼓励自愿缴纳,因为已经强制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缴纳的意外伤害险原则上不能再在税前扣除,但实务中还是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其实,企业若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可不必再缴纳意外伤害险;若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通过交雇主责任险来替代意外伤害险,以确保可以税前扣除。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工伤由工伤保险承担,雇主则没有赔偿责任,缴纳了雇主责任险,也不能再次获得赔偿。

  注意:施工企业按建设部规定缴纳的劳动保险费,取得合法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八)劳动保护费扣除税政要点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施工企业为了安全施工,购买安全帽、防护栏、防护棚、安全带、安全隔离网等的支出,属于劳动保护费,准予税前扣除。

  (九)支付的管理费扣除税政要点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政策二: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劳务费用处理。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母公司可作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方可作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分析上述规定,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或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行为,企业所得税要汇总缴纳,是一个纳税主体,不存在扣除的问题。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向子公司或是无关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价格公平,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的,收取的服务费开具发票,作为收入纳税;支付的服务费也可凭票扣除。

  (十)支付的工伤补偿扣除税政要点

  政策: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分析上述规定,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的,由保险机构赔偿,赔偿费用不需企业承担,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另外支付给职工的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并入福利费限额扣除。

  施工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等保险的,企业支付的职工医疗费用、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均应并入福利费,限额扣除;除此之外按工伤赔偿标准支付的误工费、子女抚养费等赔偿金,原则上也可以凭赔偿协议以及支付凭据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一)建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1、 小微普惠性优惠

  政策:财税[2019]13号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一: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分析上述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超过500万元的或不超过500万元不选择一次扣除的,因施工机械设备大多常年处于强震动的状态,可按规定采用缩短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

  3、购置安全生产、环保设备抵免税额优惠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分析上述政策,施工购进的高处作业安全锁装置、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升降式作业平台安全防护及门控系统、爆破测振仪、隧道探测设备、架桥机安全监控、隧道工人定位识别仪器等安全施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不完的可结转5年继续抵免;但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抵免优惠,并要补缴已抵免的税款。

  4、建设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优惠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政策,建筑企业投资上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5、综合利用资源优惠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分析上述政策,建筑企业设立分公司或本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产品等,符合条件的,取得的收入可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一: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二: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分析上述政策,建筑企业不属于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行业,从事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7、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政策,建筑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建筑企业高新技术涉及:建筑节能技术(绿色建筑设计技术、可再生能源装置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精致建造和绿色建筑施工技术,节能建材与绿色建材的制造技术等);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再生料处理技术;新型再生建筑材料应用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等。

  8、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