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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税政精要

日期:2020-05-14

       建筑企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缴纳除遵循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预扣预缴办法的规定,也存在特殊业务、特殊规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也不同。本文将汇总分析建筑业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职工的个税税政要点

  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种,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月预扣、按年汇算清缴。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施工企业常见的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内容具体如下表:


 


  (二)临时工的个税税政要点

  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按月定期支付报酬属于“工资薪金”,企业按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临时工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定期支付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企业应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临时工取得所得为劳务报酬的,一次性收入的按次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连续性支付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即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个税税政要点

  用工单位直接支付被派遣人员报酬,另支付派遣单位一部分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用工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用工单位不直接支付被派遣人员报酬,而是支付劳务费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人员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派遣单位预扣预缴,但用工单位另外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的,这部分应由用工单位预扣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形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年末需要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四)跨省异地派驻人员的个税税政要点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派驻人员工资扣缴个税情形如下:



  (五)承包工程的个税税政要点

  政策: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同情况如下表:



  (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政策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三: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四: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业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五: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在本单位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六: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政策七: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