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行业会计 > 正文

建筑业重点税种征管精要

日期:2020-05-14

     (一)增值税征管要点

  1、 预缴、申报地点

  政策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或者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按规定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三: 财税[2017]58号规定,按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分析上述政策,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申报地点归纳见“增值税额计算”部分附表。

  2、预缴、申报资料

  (1)预缴申报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项目分别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需要提供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以及分包发票复印件。

  (2)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报“9%税率服务…”或“3%征收率服务…行次”;

  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简易计税扣除分包款的纳税人填报“3%征收率项目”行次;

  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报“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行次。

  (3)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扣除分包款的纳税人填报“应税行为3%征收率…”相应部分。

  3、简易计税备案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政策: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注意: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市内,提供一项建筑服务跨多个县(区)局的,由市局指定一个县(区)局报验登记并预缴税款,跨市的按各市的工程量分别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将建筑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汇总如下表:


  表中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其他申报要点:

  (1)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不退税。

  (2)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当期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预缴和汇算时报送的资料

  ①预缴申报

  总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分支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② 汇算清缴申报

  总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报送: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自行制定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