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特征暴露伪高新企业逃税内幕!
日期:2020-05-16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却偷偷扩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连续数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这家企业是如何被发现的呢?
【案件起因】
一家德国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是为博西和海尔等大品牌的白色家电提供新型电子、机械控制元器件和智能控制面板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作为生产型外资企业,该企业自2001年成立后即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8年,该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初审认定,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09年起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2009年~2013年间营业收入从5.4亿元增长到9.5亿元。5年间,销售规模日益扩大,管理费用却没有同步增长。更为奇怪的是,5年来,该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都是刚刚超过3%,恰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的要求。
“怎么会如此巧合?一个持续经营多年的生产型企业,只是产量和销售的增长,就能从一个典型的代工企业变身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费用因何不与销售收入同步增长?是不是通过对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人为‘包装’,调整至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比例?”2014年4月,该企业进入了所在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的视线,且成立检查组,对该企业实施检查。
【案件稽查】
1. 账簿凭证细分析,疑点现
检查的第一步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查账软件和企业所使用的SAP软件不兼容,无法采集企业账套数据,因为SAP软件用流水号记录每一笔业务流程,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账簿和凭证,系统中的信息很难一一对应到每张具体的原始凭证。既无法通过电子账套读取数据,也无法调阅原始凭证检查。更让检查人员一筹莫展的是,外资企业SAP软件在全英文环境中运行,核算科目及核算摘要均用英文表述。
面对障碍,检查组立即发出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2009年~2013年的相关账务数据资料。拿到新的账务数据资料后,检查组按现有政策细细梳理,结果发现,该企业研发费用支出中,大部分为向德国总部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有关政策对研发费用的规定,这一部分并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畴。除此之外,该企业还有多个项目不符合研发费用的列支口径。如果剔除这些发生额,则该企业2009年~2013年每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均低于3%,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依次追查发现,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多个项目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存在超范围加计扣除的违法行为。
2. 重新审计加申辩,再裁量
得知检查结果,该企业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其德国总部立即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查期间的研发费用以及加计扣除重新归集审计,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辩。
事务所提出,依据苹果手机和爱立信电子的税收先例,特许权使用费中购买技术的部分应作为研发费用扣除。同时,该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涉及的测试和实验费用由测试部门核算,并未归集在研发费用中,现申请补备案,并入研发费用。该企业德国总部也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与检查人员沟通,重申了上述观点。
该国税局对该企业申辩内容“会诊”后,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同意该企业将以前年度研发产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测试费和实验费纳入所属年度的研发费用,补充备案。同时,要求对特许权使用费中购买技术部分的支出提供完整详尽的证明资料供后续裁量。
3. 兵分三路细研判,终补税
为了分清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和实验费用,检查组兵分三路展开检查。一路检查人员抽取30%的研发项目,从立项书到研发流程图再到研发经费预算决算等纸质证据,一一与实际工作对照,查验核实。一路检查人员约谈研发总监和具体研发项目负责人,考量购买技术在研发活动中的作用。一路检查人员负责验算实验台账记录与工时记录,意在准确剥离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测试与实验。
在获取新的数据证据基础上,检查组对该企业不能在研发费用中归集的项目和超范围列支的研发费用予以调减,对可以列支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测试实验费允许调增。
为了鉴定特许权使用费中购买技术部分,检查组核对特许权使用费总包合同,发现合同中没有单独列明购买技术的金额。根据国际惯例,在合同中未列明的金额可依据合同标的平均计算。该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总包合同所列有三,一是专利技术;二是非专利技术和工业诀窍;三是商标使用权。检查组认定,前两项可记入研发费用,记入金额为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3。至此,检查组最终确认了该企业2009年~2013年研发费用支出额,并获得了企业认可。
【案件处理】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检查组判定,该企业2013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不应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检查组还查实,该企业2010年~2013年度超范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0万元。
2016年4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该企业享受低税率少交的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款1842万元,追缴其超范围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75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4万元。另外,该企业2014年放弃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认定,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557万元。
【案例启示】
近年来,企业高新申请的合规性要求大大提高。企业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研发知识产权的同时,还要提升研发管理水平,规范研发费用的归集和辅助账的设置,并按要求备齐留存备查的资料,充分享受优惠。随意虚构优惠条件、优惠口径,只会引来税务稽查。
本案中的企业就是通过将不属于研发费的费用并入研发费虚构高新认定的条件、将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并入加计扣除范围,多享受优惠,少交企业所得税,最终被查。
从稽查重点来看,营业收入与管理费用未同步增长,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还能符合高新认定的条件,且刚好在高新认定条件的界点附近,这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换言之,收入费用结构异常、优惠条件是否真实是稽查着眼点。
从稽查手段来看,先通过收入费用结构分析、优惠条件真实性核对,再通过查账软件分析、实地核查、请中介机构重新审计财务资料,核对账表与原始单据、台账记录是否匹配,约谈相关负责人,查出问题所在,是税务机关的稽查的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