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发放火热进行,财税处理风险提示不容忽视!
日期:2020-05-16
近日来,为促进此前因疫情被抑制的消费,国内多个城市陆续发放不同形式的消费券。如山西太原发放6亿元消费券,北京发放5000万元惠民文化消费券等。消费券给消费者带来了真金白银的好处,但如何正确财税处理成为企业的一个难题。今天小编整理几种常见消费券的财税处理,避免企业因处理不当带来涉税风险。
一、通过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平台直接支付的消费券
案例一:A企业出售商品30元,成本20元。消费者在消费时使用政府通过支付宝发放优惠券满30减8元,消费者实际支付22元。
解析:此种情况下,政府发放的补贴给到了第三方平台支付宝,待消费者消费后支付宝再与企业结算。
A企业账务处理:
1、消费者消费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2、与支付宝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30
政府发放的消费券补贴先支付给第三方平台(支付宝),但是A企业最终从支付宝上收到的是消费者支付的货币资金和支付宝结算的消费券补贴合计,即实际收到的是价款全额。该补贴实质与A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是A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全额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A企业以折扣形式给消费者开具实付金额的发票,但是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按收取的差价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与企业进行结算的消费券
案例二:B企业与政府部门合作,政府发放优惠券给消费者,约定消费者在1个月的有效期内可以持券到B企业进行消费,再由B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消费券金额与政府进行结算。B企业销售商品1130元,成本850元,消费者通过取得的政府发放的价值200元优惠券在B企业进行消费,实际支付930元。企业根据优惠券一张200元与政府部门进行结算190元。
解析:此种情况下,政府直接将消费券补贴给了消费者,待消费者消费后,由企业直接与政府进行结算。
B企业账务处理:
1、消费者消费时:
借:银行存款 930
其他应收款—政府消费券1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1.15(112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
贷:库存商品 850
2、B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190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消费券190
风险提示:这种消费券消费方式B企业先收到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后兑换政府券补助,但B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直接按总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确认销项税额,不得将与政府部门结算优惠券的那部分金额延后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错误账务处理如下:
1、消费者消费时:
借:银行存款 9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3.01(93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6.99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
贷:库存商品 850
2、B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1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8.14(19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86
三、企业自制优惠券
案例三:C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有自制消费券,本次消费满200元即送30元消费券下次使用,使用期限为1个月内。假设消费者购买商品300元取得消费券1张,该商品成本为150元。
解析:取得优惠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5.49(300-300/1.13*0.13-30)
合同负债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1(300/1.13*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情况1:一个月内消费者未使用该优惠券
借:合同负债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情况2:一个月内销售费使用该优惠券,购买100元商品,支付该优惠券仅使用了70元。该商品成本75元。
借:银行存款 70
合同负债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70/1.13*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企业将待消费的消费券确认为“合同负债”后,即使消费者未按规定时间使用消费券,企业也应当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企业发行消费券形式的,销售时和消费时均按实收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不得将返券部分延期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