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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货运发票备注栏只有身份证号,是否可税前扣除?

日期:2020-05-20

     问:企业取得的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备注栏只注明身份证号码,该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货物运输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仅限于提供服务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自然人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企业取得自然人代开的货物运费发票的备注栏没有以上信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