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污水净化处理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日期:2020-05-29

       问: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税率,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9号公告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