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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五种税收风险

日期:2020-05-29

       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现在梳理5个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风险点,助力企业准确把好“政策脉”,控住“风险关”。

  风险点1:“研发活动”界定不清

  税务风险提示: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有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导致一些“研发项目”在税务检查时被否定。

  政策链接:

  财税[2015]119号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注意: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

  风险点二:研发费用使用行业不明

  税务风险提示:

  并不是所有行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界定不准,会导致享受加计扣除错误。

  政策链接:

  财税[2015]119号规定,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风险点3: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有差异

  税务风险提示:

  研发费用的归集有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三者区分不清,会导致享受优惠不准确。

  1. 会计核算口径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归集,只要是用于研发活动的开支均应计入研发支出,对费用的项目没有限制。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主要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3.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因此,会计口径、高新技术口径一般大于加计扣除口径。如果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不能准确把握,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

  政策链接:

  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风险点4: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税务风险提示: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点5: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不当

  税务风险提示: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时,选择不征税收入税收优惠,则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如果放弃不征税收入税收优惠,则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二者应择优选择。

  政策链接:

  财税2018年99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